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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6號
附民原告 溫家蓁
附民被告 吳昇泓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簡上字第242號重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陳谷鴻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美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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