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陳美玉
被 告 陳美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3年度訴字第5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不含移送民事庭部分)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利用其與原告共同生活而受委託保管存摺及印章等物品之機會,未經原告同意於民國95年9月26日擅自解約而侵占新臺幣(下同)50萬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按:原告其餘之訴另由本院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
二、被告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則應以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民事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茲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如前揭原告主張部分既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