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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
附民原告 邱鵬儒
訴訟代理人 翁千惠律師
附民被告 張煥文
吳正宇
謝嘉峻
林夆澤
莊承閔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訴字第720號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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