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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05號
附民原告 解琇淳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附民被告 李淑娟
附民被告 盧有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121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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