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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07號
附民原告 臺南市政府
法 定
代 理 人 賴清德
附民被告 蔡丁貴
吳灃洪
兵政文
吳弘昌
吳蕙蘭
陳金火
鄭武慎
吳頂仰
許順治
上列被告蔡丁貴、吳灃洪、兵政文、吳弘昌、吳蕙蘭、陳金火、鄭武慎、吳頂仰及許順治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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