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交簡上附民,15,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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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郭宇傑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嵐書律師
被 告 王榮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交簡上字第12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許育菱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明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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