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交簡附民,87,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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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7號
原 告 孫鉦城
被 告 劉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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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建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所請求之醫藥費、看護費、不能工作之財產上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均尚不能逕以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予以認定,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已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徐安傑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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