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交訴,15,2015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宜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29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宜雄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郭宜雄於民國103 年10月16日12時1 分許,駕駛友人蔡明哲所有之無號牌三陽銀色喜美自小客車,懸掛其所有之車號00-0000 號車牌,沿臺南市關廟區中山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途至和平路交岔路口時,適有劉士林駕駛RWP-826 號輕機車沿和平路由北往南方向,至中山路口作紅燈右轉彎行駛,兩車遂發生擦撞,致劉士林人車倒地後,受有多重性外傷、腦出血及肺挫傷等傷害(涉嫌過失致重傷部分未據告訴),詎郭宜雄於肇事後,已知悉劉士林因此碰撞而受有傷害,竟未停車並協助救護,亦未報警處理,逕自駕車逃離肇事現場,嗣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郭宜雄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依法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劉士林之子劉承峰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即被告所駕駛自小客車之所有人蔡明哲於警詢之證述、目擊證人林柏伃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

此外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及車輛照片、監視器錄影光碟、本院勘驗譯文及翻拍照片、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等在卷可稽。

故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又本件被害人劉士林於監視錄影播放時間3 分6 秒至7 秒時,自臺南市關廟區和平路(畫面左側)右轉至中山路時,其對向路口(畫面右側)尚有機車在停等,於被害人劉士林騎乘機車右轉至中山路而與被告車輛發生碰撞後,和平路上(畫面左側)及對向停等之機車於監視錄影播放時間3 分20秒始開始行駛,有本院勘驗譯文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1~52頁),則依被害人右轉之際其對向車道之機車仍係停等不動及其右轉時間至(監視錄影播放時間3 分6 秒)和平路上停等機車啟動時間(監視錄影播放時間3 分20秒)尚不及15秒,顯見被害人當時是紅燈右轉至與駕車綠燈直行之被告發生碰撞無疑,是被告辯稱綠燈直行等語,尚足採信。

因之,本件被告肇事致人傷害逃逸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185條之4 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逃逸罪,其立法理由乃「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使被害人即時救護」,立法目的為駕駛人駕車肇事後,倘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留在現場處理,可減輕或避免被害人之傷亡。

是被告肇事後未採取任何排除危險之措施逕而離去,即足構成本罪。

故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四、爰審酌被告於肇事後,被告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已偏離原行徑路線至對向車道,顯已知悉本件車禍之嚴重性,卻因趕上班而未停車察看被害人之傷勢,亦未對被害人採取任何救護措施,對被害人之傷勢漠不關心,即逕行駕車離去,實不足取,被害人所受傷勢嚴重,縱經目擊民眾協助救護,現仍意識不清中(經本院於104 年6 月8 日以104 年度監宣字第183號裁定受監護宣告),迄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損害;

惟考量被告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佳,及犯後於本院已知坦承犯行,尚知悔悟,暨其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現於塑膠工廠上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4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