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交附民,12,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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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
附民原告 王天佑
附民被告 王靜涵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四年度交易字第五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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