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訴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少谷
選任辯護人 藍庭光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105年1月12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25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