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審交附民,126,2015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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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6號
原 告 林佳欣
兼法定代理
人 黃怡美
被 告 陳威廷
訴訟代理人 林士龍律師
王冠霖律師
彭大勇律師
被 告 陳德發
陳秋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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