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審交附民,67,201508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7號
附民原告 陳翰緯
法定代理人 陳進原
被告 蔡明達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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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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