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審交附民,84,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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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蕭培婕
法定代理人 蕭明合
原 告兼
法定代理人 陳亞菁
被 告 洪一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96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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