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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正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914號、104年度偵緝字第915號、104年度偵緝字第916號、 104年度偵緝字第917號、104年度偵緝字第918號、104年度偵緝字第919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盧正山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盧正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證據部分並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三、論罪:被告如附表所示犯行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被告所犯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科刑:
㈠、累犯被告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經處有期徒刑,嗣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犯罪情狀被告前已有竊盜前科,顯未因而記取教訓而心生悔改,且對刑罰之感應力薄弱,另其正值中壯年,並非無謀生能力,再次為本件竊盜犯行,素行非佳,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於通緝中主動到案,犯後態度可佳,所竊財物價值不高,兼衡其僅國中畢業等一切情狀,就被告如附表所犯各次加重竊盜犯行,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7「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五、本件判決書依刑事訴訟法第310之2之規定,準用同法第454條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附此敘明。
六、適用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47條第1項。
本案經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附錄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車牌號碼│被害人│發現失竊時間│失竊地點 │車輛價值│罪名及宣告刑欄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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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223-JH │洪榮川│96年4月25日 │台南縣仁德│3 萬 │盧正山犯攜帶兇器│
│ │ │ │12時30分 │鄉中山路 │ │竊盜罪,累犯,處│
│ │ │ │ │509巷口 │ │有期徒刑柒月。 │
├──┼────┼───┼──────┼─────┼────┼────────┤
│2 │0471-GL │陳立穎│96年4月30日 │高雄巿三民│5萬 │盧正山犯攜帶兇器│
│ │ │ │下午4時許 │天祥一路 │ │竊盜罪,累犯,處│
│ │ │ │ │202號前 │ │有期徒刑柒月。 │
├──┼────┼───┼──────┼─────┼────┼────────┤
│3 │VL-5131 │丁平 │96年5月15日 │台南縣歸仁│5萬 │盧正山犯攜帶兇器│
│ │ │ │下午4時許 │鄉沙崙村高│ │竊盜罪,累犯,處│
│ │ │ │ │鐵大道 100│ │有期徒刑柒月。 │
│ │ │ │ │號 │ │ │
├──┼────┼───┼──────┼─────┼────┼────────┤
│4 │TV-6786 │柳承裕│96年5月7日14│台南縣新巿│10萬元 │盧正山犯攜帶兇器│
│ │ │ │時40分許 │鄉中華路49│ │竊盜罪,累犯,處│
│ │ │ │ │號 │ │有期徒刑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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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UI-0453 │林育仙│96年6月27日 │台南縣歸仁│2萬元 │盧正山犯攜帶兇器│
│ │ │ │上午7時許 │鄉中山路1 │ │竊盜罪,累犯,處│
│ │ │ │ │段379號 │ │有期徒刑柒月。 │
├──┼────┼───┼──────┼─────┼────┼────────┤
│6 │TK-0152 │林勝輝│96年6月28日 │台南縣新巿│3萬5千元│盧正山犯攜帶兇器│
│ │ │ │上午8時許 │鄉永就村中│ │竊盜罪,累犯,處│
│ │ │ │ │華路41-1號│ │有期徒刑柒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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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UH-4361 │呂順道│96年6月29日 │台南縣永康│1萬元 │盧正山犯攜帶兇器│
│ │ │ │21時45分前某│巿崑山里大│ │竊盜罪,累犯,處│
│ │ │ │時 │灣路798巷 │ │有期徒刑柒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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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緝字第914號
104年度偵緝字第915號
104年度偵緝字第916號
104年度偵緝字第917號
104年度偵緝字第918號
104年度偵緝字第919號
被 告 盧正山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南市○○區○○村○○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
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正山曾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3年度簡上字第7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且於民國94年5月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
二、盧正山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洪榮川等人之自用小客車得逞,嗣經警循線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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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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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盧正山於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之犯罪事實 │
├───┼─────────────┼─────────────┤
│2 │被害人洪榮川於警詢中之指述│犯罪事實之附表編號1之車輛 │
├───┼─────────────┤遭竊之事實 │
│3 │尋獲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 │ │
│ │車照片 │ │
├───┼─────────────┼─────────────┤
│4 │臺南縣警察局96年7月24日南 │尋獲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 │
│ │縣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車內之保特瓶瓶口採得斑跡比│
│ │書 │對結果與被告盧正山之DNA-ST│
│ │ │R型別相同 │
├───┼─────────────┼─────────────┤
│5 │被害人陳立穎於警詢中之指述│犯罪事實之附表編號2之車輛 │
├───┼─────────────┤遭竊之事實 │
│6 │尋獲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 │ │
│ │車照片 │ │
├───┼─────────────┤ │
│7 │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8 │臺南縣警察局96年7月20日南 │尋獲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 │
│ │縣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之排檔桿採得之斑跡棉棒比對│
│ │書 │結果與被告盧正山之DNA-STR │
│ │ │型別相同 │
├───┼─────────────┼─────────────┤
│9 │被害人丁平於警詢中之指述 │犯罪事實之附表編號3之車輛 │
│ │ │遭竊之事實 │
├───┼─────────────┤ │
│10 │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11 │臺南縣警察局96年8月28日南 │尋獲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 │
│ │縣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之方向盤及車內之棉質手套斑│
│ │書 │跡棉棒比對結果,與被告盧正│
│ │ │山之DNA-STR型別相同之事實 │
├───┼─────────────┼─────────────┤
│12 │被害人柳承裕於警詢中之指述│犯罪事實之附表編號4之車輛 │
├───┼─────────────┤遭竊之事實 │
│13 │尋獲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 │ │
│ │車照片 │ │
├───┼─────────────┤ │
│14 │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15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尋獲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 │
│ │7月23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 │車內之飲料瓶採得指紋與被告│
│ │號鑑驗書 │盧正山之右中指指紋相符 │
├───┼─────────────┼─────────────┤
│16 │被害人林育仙於警詢中之指述│1.犯罪事實之附表編號5之車 │
├───┼─────────────┤ 輛遭竊之事實 │
│17 │尋獲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 │2.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
│ │車照片 │ 內遺有被告之駕照、健保卡│
│ │ │ 、國民身分證及行竊所用之│
│ │ │ 螺絲起子等工具 │
├───┼─────────────┼─────────────┤
│18 │被害人林勝輝於警詢中之指述│犯罪事實之附表編號6之車輛 │
├───┼─────────────┤遭竊之事實 │
│19 │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20 │尋獲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 │ │
│ │車照片 │ │
├───┼─────────────┼─────────────┤
│21 │臺南縣警察局96年8月27日南 │尋獲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 │
│ │縣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車內之飲料瓶瓶口斑跡棉棒比│
│ │書 │比對結果,與被告盧正山之 │
│ │ │DNA-STR型別相同之事實 │
├───┼─────────────┼─────────────┤
│22 │被害人呂順道於警詢中之指述│犯罪事實之附表編號7之車輛 │
├───┼─────────────┤遭竊之事實 │
│23 │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24 │尋獲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 │ │
│ │車照片 │ │
├───┼─────────────┼─────────────┤
│25 │臺南縣警察局96年8月27日南 │尋獲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 │
│ │縣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車內之保特瓶口及手套斑跡棉│
│ │書 │棒比對結果,與被告盧正山之│
│ │ │DNA-STR型別相同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均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嫌。
被告所為7次加重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前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郭文俐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冠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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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 間 │地點 │行竊手法及竊得之贓物 │發現贓物之時間、地點 │ 備註 │
│ │ │ │ │ │(本署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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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6年4月25日 │臺南市仁德區│以客觀上可為兇器之螺絲│警於96年4月28日在臺南 │104年度偵 │
│ │ │中正路509巷 │起子撬開洪榮川所有之車│市新市區大營村台一線路│緝字第915 │
│ │ │口 │號9223-JH號自用小客車 │來尋獲車號0000-00號自 │號 │
│ │ │ │後,將之竊取得呈,以作│用用小客車 │ │
│ │ │ │為代步之工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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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6年4月30日 │高雄市三民區│以客觀上可為兇器之螺絲│警於96年5月5日在臺南市│104年度偵 │
│ │ │天祥一路202 │起子撬開陳立穎所有之車│永康區大灣路460號前尋 │緝字第917 │
│ │ │號前 │號0471-GL號自用小客車 │獲車號0000-00號自用小 │號 │
│ │ │ │之車門後,將之竊取得逞│客車。 │ │
│ │ │ │,以作為代步之工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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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6年5月15日 │臺南市歸仁區│以客觀上可為兇器之螺絲│警於96年6月25日在臺南 │ │
│ │ │沙崙里高鐵大│起子撬開丁平所有之車號│市○○區○○○街00號前│ │
│ │ │道100號前 │VL-5131號自用小客車之 │尋獲車號00-0000號自用 │ │
│ │ │ │車門後,將之竊取得逞,│小客車。 │ │
│ │ │ │以作為代步之工具 │ │ │
├──┼──────┼──────┼───────────┼───────────┼─────┤
│4 │96年5月7日 │臺南市新市區│以客觀上可為兇器之螺絲│警於96年6月18日在臺南 │104年度偵 │
│ │ │中華路49號前│起子撬開柳承裕所有之車│市安南區安和路五段323 │緝字第914 │
│ │ │ │號TV-6786號自用小客車 │號前尋獲車號00-0000號 │號 │
│ │ │ │之車門後,將之竊取得逞│自用小客車。 │ │
│ │ │ │,以作為代步之工具 │ │ │
├──┼──────┼──────┼───────────┼───────────┼─────┤
│5 │96年6月27日 │臺南市歸仁區│以客觀上可為兇器之螺絲│警於96年6月27日在高雄 │104年度偵 │
│ │ │中山路一段 │起子撬開林育仙所有之車│市內門區內南里菜園頂8 │緝字第919 │
│ │ │379號前 │號UI-0453號自用小客車 │-6號附近尋獲車號00-000│號 │
│ │ │ │之車門後,將之竊取得逞│3號自用小客車。 │ │
│ │ │ │,以作為代步之工具 │ │ │
├──┼──────┼──────┼───────────┼───────────┼─────┤
│6 │96年6月28日 │臺南市新市區│以客觀上可為兇器之螺絲│警於96年7月5日在臺南市│104年度偵 │
│ │ │永就里中華路│起子撬開林勝輝所有之車│仁德區一甲里正義三街97│緝字第918 │
│ │ │41-1號前 │號TK-0152號自用小客車 │號尋獲車號00-0000號自 │號 │
│ │ │ │之車門後,將之竊取得逞│用小客車。 │ │
│ │ │ │,以作為代步之工具 │ │ │
├──┼──────┼──────┼───────────┼───────────┼─────┤
│7 │96年6月29日 │臺南市永康區│以客觀上可為兇器之螺絲│警於96年7月7日在臺南市│104年度偵 │
│ │ │大灣路798巷 │起子撬開呂順道所有之車│南化區西埔里坑內產業道│緝字第916 │
│ │ │ │號UH-4361號自用小客車 │路附近尋獲車號00-0000 │號 │
│ │ │ │之車門後,將之竊取得逞│號自用小客車。 │ │
│ │ │ │,以作為代步之工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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