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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7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佑亦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部分(即被告陳佑亦於100年間某日17時之後某時,無故侵入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廖文生住宅,竊取廖文生所有自小貨車保險卡等財物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該一、㈠部分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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