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審簡,549,20151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5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明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148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洪明成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洪明成之自白(本院卷第39頁反面)。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件判決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