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審簡,564,2015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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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5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筠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406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筠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驗後淨重參貳點玖玖貳公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毒品戕害身心及政府禁絕毒品之政策,持有純質淨重多達33.025公克(驗後淨重32.992公克)之第3級毒品,對己身及他人健康造成潛在危害之程度,兼衡被告犯後自始即坦認犯行,態度良好,持有之時間不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驗後淨重32.992公克),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11條、第47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欣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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