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審訴,371,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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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3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鍾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林文鍾於本院民國104年8月12日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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