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審附民,59,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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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59號
附民原告 黎鳳美
附民被告 黃俊生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審易字第707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4 年度審附民字第59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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