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撤緩,222,2015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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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撤緩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健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86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健福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健福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2日以103年度易字第86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已於103年9月22日確定。

竟於緩刑期內,即104年9月28日更故意犯竊盜罪,經本院於104年10月27日以104年度簡字第2350號判處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並已於104年11月30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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