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易,385,201508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3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俊賢
上列上訴人因贓物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易字第38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依法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4年9月2日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104年9月2日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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