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簡附民,37,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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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37號
附民原告 葉緣足
附民被告 潘林幼試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簡字第7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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