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簡附民,66,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鄧昌昇
法定代理人 鄧明良
被 告 李易勳
上列被告李易勳因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7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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