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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郭嘉文
被 告 陸敬亞
上列被告陸敬亞因恐嚇等案件(104年度簡字第27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堯讚
法 官 朱中和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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