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簡附民,93,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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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9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被 告 魏甫峻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04年度簡字第27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堯讚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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