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簡,1558,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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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5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婉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卓婉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另補充:被告卓婉婷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進而施用之,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稱其因客人表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可以解酒,遂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用火燒烤,以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惟施用毒品主要係屬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之行為,另被告坦承犯行兼衡其學歷與家境等全部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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