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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5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計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計宗共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拾包(合計檢驗後淨重參拾捌點零貳肆公克)、附表二所示之第三級毒品Methylone拾包(合計檢驗後淨重貳點陸參玖公克)、附表三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伍顆(合計檢驗後淨重零點捌零零公克)暨其包裝袋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葉計宗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又被告葉計宗與邱文彥、林明佑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爰審酌被告無視毒品對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可能造成之危害,持有驗前純質淨重合計達24.749公克之愷他命及其他第三級毒品,數量非微,惟其未轉讓他人亦無販賣之事證,兼衡被告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
而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則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
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
又同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
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9、727號、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判決意旨參照)。
承上意旨,被告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既已構成犯罪,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0包(合計檢驗前淨重38.717公克,檢驗後淨重38.024公克;
合計純質淨重24.749公克)、附表二所示之第三級毒品Methylone10包(合計檢驗前淨重2.855公克,檢驗後淨重2.639公克)、附表三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5顆(合計檢驗前淨重0.949公克,檢驗後淨重0.800公克),經鑑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Methylone(bk-MDMA)、硝甲西泮(Nimetazepam)成份,均為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5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296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為憑(偵975號卷第20至23頁),參照前開說明,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沒收;
至包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因係供盛裝上開毒品之用,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包裝袋內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愷他命(Ketamine)(白色結晶粉末)
┌──┬─────┬─────┬─────┬─────┬────────┐
│編號│ 轉碼編號 │檢驗前淨重│檢驗後淨重│ 純度 │ 檢驗前純質淨重 │
├──┼─────┼─────┼─────┼─────┼────────┤
│ 1 │B00000000 │ 4.658公克│ 4.598公克│ 65.18% │ 3.036公克 │
├──┼─────┼─────┼─────┼─────┼────────┤
│ 2 │B00000000 │ 4.855公克│ 4.803公克│ 75.69% │ 3.675公克 │
├──┼─────┼─────┼─────┼─────┼────────┤
│ 3 │B00000000 │ 4.756公克│ 4.672公克│ 32.00% │ 1.522公克 │
├──┼─────┼─────┼─────┼─────┼────────┤
│ 4 │B00000000 │ 4.865公克│ 4.811公克│ 76.80% │ 3.736公克 │
├──┼─────┼─────┼─────┼─────┼────────┤
│ 5 │B00000000 │ 4.781公克│ 4.690公克│ 55.22% │ 2.640公克 │
├──┼─────┼─────┼─────┼─────┼────────┤
│ 6 │B00000000 │ 4.261公克│ 4.182公克│ 58.73% │ 2.502公克 │
├──┼─────┼─────┼─────┼─────┼────────┤
│ 7 │B00000000 │ 4.850公克│ 4.790公克│ 79.14% │ 3.838公克 │
├──┼─────┼─────┼─────┼─────┼────────┤
│ 8 │B00000000 │ 1.871公克│ 1.783公克│ 59.24% │ 1.108公克 │
├──┼─────┼─────┼─────┼─────┼────────┤
│ 9 │B00000000 │ 1.904公克│ 1.827公克│ 59.72% │ 1.137公克 │
├──┼─────┼─────┼─────┼─────┼────────┤
│ 10 │B00000000 │ 1.916公克│ 1.868公克│ 81.16% │ 1.555公克 │
├──┴─────┼─────┼─────┼─────┼────────┤
│合 計│38.717公克│38.024公克│ │ 24.749公克 │
└────────┴─────┴─────┴─────┴────────┘
附表二:Methylone(bk-MDMA)(米色粉末)┌──┬─────┬─────┬─────┬─────┬────────┐
│編號│ 轉碼編號 │檢驗前淨重│檢驗後淨重│ 純度 │ 檢驗前純質淨重 │
├──┼─────┼─────┼─────┼─────┼────────┤
│ 1 │B00000000 │ 0.297公克│ 0.274公克│ 無 │ 無 │
├──┼─────┼─────┼─────┼─────┼────────┤
│ 2 │B00000000 │ 0.269公克│ 0.249公克│ 無 │ 無 │
├──┼─────┼─────┼─────┼─────┼────────┤
│ 3 │B00000000 │ 0.308公克│ 0.288公克│ 無 │ 無 │
├──┼─────┼─────┼─────┼─────┼────────┤
│ 4 │B00000000 │ 0.277公克│ 0.256公克│ 無 │ 無 │
├──┼─────┼─────┼─────┼─────┼────────┤
│ 5 │B00000000 │ 0.276公克│ 0.253公克│ 無 │ 無 │
├──┼─────┼─────┼─────┼─────┼────────┤
│ 6 │B00000000 │ 0.305公克│ 0.284公克│ 無 │ 無 │
├──┼─────┼─────┼─────┼─────┼────────┤
│ 7 │B00000000 │ 0.300公克│ 0.281公克│ 無 │ 無 │
├──┼─────┼─────┼─────┼─────┼────────┤
│ 8 │B00000000 │ 0.268公克│ 0.242公克│ 無 │ 無 │
├──┼─────┼─────┼─────┼─────┼────────┤
│ 9 │B00000000 │ 0.281公克│ 0.259公克│ 無 │ 無 │
├──┼─────┼─────┼─────┼─────┼────────┤
│ 10 │B00000000 │ 0.274公克│ 0.253公克│ 無 │ 無 │
├──┴─────┼─────┼─────┼─────┼────────┤
│合 計│ 2.855公克│ 2.639公克│ │ │
└────────┴─────┴─────┴─────┴────────┘
附表三:硝甲西泮(Nimetazepam)(粉橘色圓形錠劑5顆)┌──┬─────┬─────┬─────┬─────┬────────┐
│編號│ 轉碼編號 │檢驗前淨重│檢驗後淨重│ 純度 │ 檢驗前純質淨重 │
├──┼─────┼─────┼─────┼─────┼────────┤
│ 1 │B00000000 │ 0.949公克│ 0.800公克│ 無 │ 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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