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簡,1701,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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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7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1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世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另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業經觀察勒戒及刑之執行完畢,又再犯本案,顯然悔意不堅,未能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惟被告犯後於檢察官訊問時尚能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且施用毒品究屬自戕行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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