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27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金池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38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金池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有傷害、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科,為均未構成累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爰審酌被告因誤認告訴人誘拐其配偶至臺東,以手機撥打電話至告訴人手機,口出多句恫嚇告訴人之人身、家庭、財產安全之話語,造成告訴人遭到威脅,實應嚴懲,且被告於犯後否認其犯行,態度不佳,並考量其犯罪之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