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簡,2880,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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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28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家竣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64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家竣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轉讓偽藥,侵害他人身體健康,所為顯非可取;兼衡其智識程度(國中學歷)、職業(工)、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犯罪方法、年紀尚輕、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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