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簡,2887,201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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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28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聞侑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61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唐聞侑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唐聞侑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爰審酌被告藉月餅買賣為由,而未經告訴人同意,於深夜擅自開鎖侵入告訴人住宅,侵害告訴人之居住安全法益,破壞告訴人住處之安寧,更造成告訴人之不安及困擾,殊為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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