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聲,1302,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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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蘇怡萍
受 刑 人 周桀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怡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周桀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由具保人蘇怡萍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

茲因受刑人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周桀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 萬元,經具保人蘇怡萍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該案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32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8 月確定,嗣聲請人依受刑人之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送達證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等證在卷可證(見執聲卷第20頁至第52頁、第13頁、第12頁、第4 頁、第15頁至第18頁);

又聲請人以傳票曾通知具保人於104 年6 月16日上午10時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嗣本院以電話亦無法聯絡具保人等情,則有送達證書、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見執聲卷第6 頁、第8 頁,本院卷第4 頁)。

且受刑人並非在監執行或羈押中,亦非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各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 頁、第5 頁)。

綜合上情,堪認受刑人行方不明,顯已逃匿甚明,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育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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