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聲,1359,2015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文正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文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文正因重傷害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