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聲,1404,2015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逸璋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逸璋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逸璋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編號1、2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