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聲,1423,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文波
吳進記
王耀仁
蘇哀齡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2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象棋麻將壹盒(含骰子貳顆)及現金新臺幣叁佰伍拾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邱文波、吳進記、王耀仁、蘇哀齡琇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7月21日以101年度偵字第138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件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扣案之象棋麻將1盒(含骰子2顆)及賭資現金新臺幣350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4 人供明在卷(見偵卷第23頁)。

是以,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