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聲,1491,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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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宏銘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宏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張宏銘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偽證等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上開案件於民國95年11月8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04年8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05年7月19日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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