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聲,1495,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琬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104年度聲沒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圖樣之項鍊陸條、耳環貳拾參對、戒指壹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查獲被告林琬珊自民國103年2月6日起,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7898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並已於104年7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案,扣案仿冒「雙C圖案」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香奈兒商標之項鍊6條、耳環23對、戒指1個(103年度保管字第996號)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於103年6月25日以103年度偵字第789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確定在案,嗣被告並已依緩起訴處分之命令履行完畢,其緩起訴處分迄104年7月13日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該案扣案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圖樣之項鍊6條、耳環23對、戒指1個,確係仿冒之商品乙節,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及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於103年3月25日所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各1份附卷可參,上開扣案物品自屬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就扣案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圖樣之項鍊6條、耳環23對、戒指1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