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聲,2227,2015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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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家榆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3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家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以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
第00000000000 號文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且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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