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聲,2236,2015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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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登麟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3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登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登麟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 年11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其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0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 年12月18日(含執行拘役90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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