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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暉陽
受 刑 人 王永年
上列受刑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字第8149號、104年度執聲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暉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永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經具保人張暉陽出具現金保證後,業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業已逃匿,爰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保人張暉陽於民國104年7月20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紙附卷可稽。
茲被告上揭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680號判決確定,嗣經臺南地檢署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然受刑人經依法傳喚、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1紙、拘票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104年11月24日南市○○○○○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報告書1份、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業經本院核對無訛。
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張暉陽於104年10月29日上午9時20分,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屆期仍未到案等節,亦有卷附具保人通知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2紙、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按,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
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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