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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振上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振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振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以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法授矯字
第0000000000號文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且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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