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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志亭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志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志亭因贓物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期日為105年7月20日,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相關文件附卷可憑,本院為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欣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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