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永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永清因犯恐嚇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永清因犯恐嚇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蔡永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蔡永清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美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