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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遠廷
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4年度毒偵緝字第223號、104年度聲沒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肆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附件)。
二、本院經核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聲請書誤載為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認扣案之4包白色結晶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屬違禁物無訛。
且被告持有扣案第二級毒品並進而施用,其施用行為業經觀察勒戒完畢,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緝字第219至226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為憑,是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與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欣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
│編號│檢驗後淨重 │
├──┼───────┤
│一、│2.685公克 │
├──┼───────┤
│二、│0.950公克 │
├──┼───────┤
│三、│0.218公克 │
├──┼───────┤
│四、│0.150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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