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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晉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壹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晉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208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第二級毒品且為違禁物品,應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
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胡晉強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8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2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本院裁定、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所函附受觀察勒戒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評估標準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釋放受勒戒人通知等在卷可參(見毒偵緝卷第18至25頁、本院毒聲卷第5至6頁)。
而該案為警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扣押筆錄、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檢驗照片可查(見該局南市警麻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8至11、13至17頁),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而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外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外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查獲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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