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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志明犯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附表編號2至18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在經受刑人請求之情形下,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本院認為聲請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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