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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4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遠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4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柒陸公克)及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遠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376 公克)及包裝袋1 個,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2條第2項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
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張遠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7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4 年12月2 日釋放,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219 、210 、211 、222、223 、224 、225 、22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參。
扣案之白色結晶物體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376 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10月5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6611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紙附卷可憑(見毒偵卷第33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
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個,係用於包裹毒品,防止毒品漏逸、潮濕,以便於攜帶、存放,既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密切接觸,送驗時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均會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不可完全析離(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739號判決意旨參照),應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一部分,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育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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