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重訴,4,20150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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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OANG NGOC VAN
即黃玉文 越南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OANG NGOC VAN羈押期間,自民國一○四年九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被告HOANG NGOC VAN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疑重大,所涉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為非法居留外籍人士,於偵查中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被告所辯與其他證人證述內容迥異,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4年2月4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4年5月4日及104 年7月4日分別延長羈押在案。

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其他強制處分代替羈押,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9月4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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