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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蔡尾丹
詹淑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
被 告 莊雅譯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重訴字第8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及妨害自由等犯行,業經本院以104年度重訴字第8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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