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18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蘇德來
訴訟代理人 郭進成
被 告 郭秋萍
宋和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32號違反電業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